对于涉嫌生产假药罪的案件,我国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为: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4、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一、生产有毒食品罪该怎么处罚量刑
生产有毒食品罪的处罚量刑如下: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二、按劣药论处的情形有哪些
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具体如下: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法律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
生产、销售劣药不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具体处罚如下:
(1)生产、销售劣药一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3)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4)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5)生产、销售劣药(包括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a.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b.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c.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d.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销售劣药的处罚规定
一、销售劣药罪的处罚如下:
1、销售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到二倍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三、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如下:
1、客体方面。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的构成。
综上所述,生产假冒伪劣的药品是要根据不同的情节来定罪量刑的,药品是救人的东西,如果是假冒的,那就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在遇到假药的情况,不知道它是属于销售假药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建议要能保留好相关证据然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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