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听证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听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9:40:21 492 人看过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听证--房屋拆迁第五讲以上讲述了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下边讲述拆迁中的一些程序问题。首先讲一下拆迁过程中哪些环节需要进行听证。先说一下什么是听证。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听证--房屋拆迁第五讲

以上讲述了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下边讲述拆迁中的一些程序问题。

首先讲一下拆迁过程中哪些环节需要进行听证。

先说一下什么是听证。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拆迁过程中的听证包括核发拆迁许可证前的听证和申请强制拆迁前的听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核发拆迁许可证前的听证条件和内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听证的条件,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定了听证的内容,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强制拆迁前的听证内容和申请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听证是法律赋予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行政机关无权剥夺或省略,否则该行政行为将会因程序上的违法而无效。在拆迁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拆迁人与拆迁管理部门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勾连,拆迁管理部门在下发听证通知时会故意遮遮掩掩,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老百姓与生俱来的对政府公文的抗拒心理,有意无意地拒绝接收各种政府文件,这样就会丧失掉听证权利,失去对拆迁补偿方案和强制拆迁不满的抗辩机会;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得以各种程序的完整;可能会被判定合法。听证权力的丧失导致的被拆迁人利益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因此,被拆迁人不仅不要拒绝听证,而且在拆迁管理部门应该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时候,主动要求听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抗辩,确保自己的拆迁权益的实现。

在征地过程中怎么组织听证

1、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的情形

(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4)制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征地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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