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期间怎么样实现担保债权
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是暂停行使的,但是如果担保权人的权利因为担保物的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受到危害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其担保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重整期间债权催收由谁负责
在重整期间,债权催收的职责由管理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三、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流程
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债权证明、债务人财产状况等。
2.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许重整的裁定。如果裁定准许重整,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
3.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4.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会议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按照债权分类进行分组表决。表决通过后,人民法院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5.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如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重整情况。
6.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债权人和债务人对重整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7.重整程序的终结。如果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重整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者出现其他需要终止重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终止重整的裁定,并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n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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