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性质及其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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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
2.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委托属于对内关系;
3.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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