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违法建筑鉴定的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10:31 249 人看过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方案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三)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闭、强拆等措施。(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进行建设、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处罚款。(三)历史和社会原因违法建设处理: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存在大量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规划手续的住宅。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处理违法建设,特别是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进行认定,认定合法的给予补偿,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则不予赔偿;但是,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以达到拆除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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