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的案件都会有逮捕通知书吗
会。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三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时限
1、采取取保候审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
2、采取监视居住时:通常情况下是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第二天开始这一年时间内结案或者一年的时限到后必须解除(此时也可以接续侦查但不得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至出现需要拘留、逮捕条件)。
3、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4、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一般期限是2个月,自执行逮捕的次日起计算(司法实践通常做法,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79条,也有的院从当日计算,依据的是1981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但现在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此次延长还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定);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对于某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7个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逮捕时限规定是多久
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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