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3 05:06:22 31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线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全程管理、统筹兼顾、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并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涉及到航运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和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四)封闭通航河道。

第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省界交水断面、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水质保障

第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到水污染物排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组织收集、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中线工程水源地、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区域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六条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拆除现有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对因清理水产养殖设施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港口、码头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现有的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关闭。

在前款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条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三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节水农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三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省际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三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过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过300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过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地铁、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维护,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需要派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或者抢险救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制订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

(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

(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工程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二)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及时制订或者不执行月水量调度方案的;

(四)对工程设施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或者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事、渔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扣押,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采取卸载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或者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在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的;

(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等严重后果,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指从江苏省扬州市附近的长江干流引水,调水到江苏省北部和山东省等地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指从丹江口水库引水,调水到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的主体工程。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东线工程、中线工程分水口门以下,配置、调度分配给本行政区域使用的南水北调供水的工程。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
    2023-04-24
    378人看过
  • 南水北调工程将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日前颁布实施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分立与合并,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仍依法追究责任。《办法》规定,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办法》要求在工程建设期就要留存必要的质量责任信息。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如实记录工程建设期质量管理过程和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并保证责任信息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实行实名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质量责任追究措施。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拒不修复和赔偿的,由运行管理单位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
    2023-06-07
    456人看过
  • 南水北调中线水价发布天津综合水价2.16元/m3
    天津口门综合水价确定为2.16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为1.04元/立方米,计量水价为1.12元/立方米。据了解,所谓口门综合水价就是**自来水厂购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的原水价格。这意味着,天津使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1立方米水,需要向国家缴纳2.16元。而此前天津购入滦河水原水价格为0.35元/立方米。《通知明确,基本水价按照合理偿还贷款本息、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制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的原则制定。基本水费按基本水价乘以规划分配的分水口门净水量计算,计量水费按计量水价乘以实际口门用水量计算。此外,北京市口门综合水价为2.33元/立方米。据悉,中线工程通水3年后,将根据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对供水价格进行评估、校核。
    2023-12-09
    373人看过
  • 关于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北辰区段征地拆迁工作的
    天津市北辰区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国调委发[2005]1号)和《天津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津调委发[2007]1号),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资金(以下简称征迁资金)的有效管理,保证征迁资金安全使用,并对征迁资金的合理使用监控,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北辰区段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你办具体承担并对区政府负责,接受区政府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包括:一、按照区政府与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的征迁投资包干协议内容,承担乙方应负的责任。二、你办在收到市征迁中心拨付的征迁资金后,在满足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征地拆迁资金监管的条件下,及时并足额地将征迁资金拨付至各相关镇和工矿企业,并与监管银行合作,保证征迁资金的安全使用。三、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实施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四、委托期间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报
    2023-06-08
    85人看过
  •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及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对南水北调临时用地进行征地补偿。具体如下:水田1888元/亩水浇地,1754元/亩旱地,1422元/亩菜地,2742元/亩河滩地,711元/亩果园,2274元/亩经济林地,1622元/亩用材林地,1622元/亩灌木林地,1622元/亩苗圃,1622元/亩养殖水面,2410元。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时政府下发文件为准。根据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对南水北调临时用地进行征地补偿。具体如下:水田1888元/亩水浇地1754元/亩旱地1422元/亩菜地2742元/亩河滩地711元/亩果园2274元/亩经济林地1622元/亩用材林地1622元/亩灌木林地1622元/亩苗圃1622元/亩养殖水面2410元注: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时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请 问 南 水 北 调 的 临 时 用 地 补 偿 标 准 是 多 少 ?根据所提
    2023-09-29
    272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
    2023-04-24
    138人看过
  • 2024南水北调土地补偿标准
    一、南水北调土地补偿标准进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房屋拆迁补偿诉讼关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诉讼,是拆迁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拆迁当事人和其他拆迁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拆迁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拆迁行政诉讼的上
    2024-01-22
    465人看过
  • 南水北调需要征收土地吗
    一、南水北调需要征收土地吗南水北调是否需要征收土地,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用到农村集体土地的,就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
    2023-06-12
    67人看过
  • 南水北调管道经过村民土地是租用还是征收
    一、南水北调管道经过村民土地是租用还是征收南水北调工程是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南水北调工程的管道经过村民所在土地的,土地一般是征收而不是租用,征收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2023-04-19
    371人看过
  • 供水管漏水谁的责任
    法律综合知识
    一、供水管漏水谁的责任小区自来水主管道漏水责任属于谁,要确认主管道漏水原因。责任划分如下:1.如果因装修造成漏水,就是装修公司责任;2.如果不是装修公司原因造成的漏水,就是物业责任,此时如果没有过主管道的2年保修期,物业可以找施工单位追责;3.如果过了保修期,只能物业自行赔偿。《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二、如何索赔供水管漏水造成的损失关于供水管漏水的赔偿问题,首先就是要找到侵权者,是开发商、住户还是物业,如果是住户的话,受损失一方可以与住户协商,看是否能就赔偿数额和对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受损失的一方要根据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为了维护水管支出的材料费用、聘
    2023-10-09
    260人看过
  • 丽水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配置本市丰富的水资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生产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推向市场,使水利建设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流域综
    2023-06-07
    490人看过
  • 南昌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指南
    南昌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指南为你带来南昌自来水一类供水价格标准,南昌自来水二类供水价格标准以及南昌自来水三类供水价格标准等关于南昌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信息,希望能帮到你。一、居民用水分三级1、一级用水:自来水1.58元/吨、污水处理费0.8元/吨,到户水价2.38元/吨2、二级用水:自来水2.37元/吨、污水处理费0.8元/吨,到户水价3.17元/吨3、三级用水:自来水4.74元/吨、污水处理费0.8元/吨,到户水价5.54元/吨二、合表用户用水分两种情况1、2015年12月31日前水价:自来水1.58元/吨、污水处理费0.8元/吨,到户水价2.38元/吨2、2016年1月1日起水价:自来水1.60元/吨、污水处理费0.8元/吨,到户水价2.40元/吨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1.60元/吨、污水处理费0.8元/吨,到户水价2.40元/吨二类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工业用水
    2023-05-29
    471人看过
  • 供水与用水问题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能成为相邻权的主体。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只能是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要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过程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表现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时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4、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上基于地尽其利和物尽其用而生的对毗邻不动产的最小限度的利用的调节,而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2023-08-11
    159人看过
  • 来安县供水管网工程材料采购工程
    工程名称来安县供水管网工程材料采购工程工程地点来安县建设单位来安县自来水厂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投标资质要求投标人要求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约为1003.79万元发包范围材料采购发布时间2010年9月1日详细信息介绍工程概况:西环路供水管道工程425.70万元,永阳路供水管道工程255.51万元,北大街供水道工程78.79万元,城河路供水管道工程93.39万元,塔山路供水管道工程150.4万元.标段划分:此工程为一个标段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开行贷款报名资料:持单位介绍信和企业营业执照报名时间:2010年09月1日至2010年09月5日,每天上午8:00-11:30时:下午15:00-18:00时(节假日正常上班)联系人:王舜杨俊联系电话:0550-5631144报名地点:来安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来源:安徽省建设厅
    2023-06-07
    13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南水北调项目部管理制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7
      为确保运输任务按期完成,管理制度如下:一、组织施工项目部健全指挥系统。为全面完成南水北调土方运输任务,首先强化土方运输领导指挥系统已成立土方运输项目部。土方运输项目部在领导下,全面负责承接的土方运输,任务的组织、领导、指挥工作。对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资金按时结算,安全运输负全部责任。(一)项目部机构设置:1、项目部机构设置原则:本着“清政、精干、效能“原则,设置职务部门及岗位。2、项目部机构设置及其
    • 南水北调占用土地补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9
      以租代征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南水北调工程,属于公益事业,是可以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要看当地土地征收补偿的政策,依照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
    • 南水北调员工有编制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03-31
      南水北调员工有编制。为企业编制,公司主要从事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山东境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所需资金的筹措、使用与偿还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所属行业是商务服务业,所属地区是山东省,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
    •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置目标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1、安置目标是什么依据全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实施规划工作有关会议精神,我省移民安置目标是:(1)每人有一份稳产高效的口粮田,解决移民吃饭问题。安置区政府要通过调整土地划定责任田,搞好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确保每人有一份旱涝保收、稳产高效的口粮田,原则上人均1.5亩以上耕园地。(2)每户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解决移民安居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分户自建的原则建好住房;安置区政府按照规划
    • 工程停水多久供水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3
      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但需要连续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用水超过一万户的,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止供水申请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