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4: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5: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上诉要点,多个被抚养人生活费怎么算?我们可以先来看看以下案例算法:
案情:
武汉市民某甲,男,2004年12月31日被人伤害致残,经鉴定伤残等级为Ⅱ级。甲与其妻丁生育一儿、一女,女儿A16岁(1989年3月14日出生),儿子B14岁(1991年5月26日出生);甲的父母健在,均是农民,父C65岁,母D60岁,
C、D现由三个子女甲、乙、丙共同赡养。试计算出
A、
B、
C、D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自为多少。(湖北省2004年度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9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89元。)
分析:
①扶养人数:A——2人;B——2人;C——3人;D——3人。
②赔偿年限:A——1+67/365=1.2年;B——3+146/365=3.4年;C——15年;D——20年。
③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比例系数:伤残Ⅱ级对应为90%。
④“基数”标准按受害人甲的身份确定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99元/年。
⑤分阶段核算“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基数”:前1.2年(1/2+1/2+1/3+1/3)×90%=1.5>1;1.2年后至第3.4年只有
B、
C、D三个被扶养人,但仍然是(1/2+1/3+1/3)×90%=1.05>1;3.4年后至第15年只有
C、D二个被扶养人,(1/3+1/3)×90%=0.6<1;最后5年只有D一个被扶养人,1/3×90%=0.3<1。
计算:
第一阶段:
A1=6399×[(1/2)/(1/2+1/2+1/3+1/3)]×1.2=2303.6(元)
B1=6399×[(1/2)/(1/2+1/2+1/3+1/3)]×1.2=2303.6(元)
C1=6399×[(1/3)/(1/2+1/2+1/3+1/3)]×1.2=1535.8(元)
D1=6399×[(1/3)/(1/2+1/2+1/3+1/3)]×1.2=1535.8(元)
第二阶段:
B2=6399×[(1/2)/(1/2+1/3+1/3)]×(3.4-1.2)=6033.3(元)
C2=6399×[(1/3)/(1/2+1/3+1/3)]×(3.4-1.2)=4022.2(元)
D2=6399×[(1/3)/(1/2+1/3+1/3)]×(3.4-1.2)=4022.2(元)
第三阶段(不需要“调整计算”):
C3=6399×(1/3)×(15-3.4)×90%=22268.5(元)
D3=6399×(1/3)×(20-3.4)×90%=31867.0(元)
每个被扶养人的总数:
A=A1=2303.6(元)
B=B1+B2=2303.6+6033.3=8336.9(元)
C=C1+C2+C3=1535.8+4022.2+22268.5=27826.5(元)
D=D1+D2+D3=1535.8+4022.2+31867.0=37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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