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4:30:42 295 人看过

一、环境刑事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辖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环境资源犯罪地包括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地、结果地、预备地和销赃地等。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环境刑事诉讼的特点

环境刑事诉讼是国家检察机关为追究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的起诉人只能是人民检察机关,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提起。因此,环境刑事诉讼不同于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其表现为如下几点。

1、案件的性质不同

环境行政诉讼审理的是环境行政争议案,环境民事诉讼审理的是环境民事纠纷案,而环境刑事诉讼审理的是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2、诉讼当事人不同

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具有行政权的环境管理机关;环境民事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环境管理机关;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故意或过失污染或破坏环境并使其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的自然人或法人。

3、诉讼的提起人不同

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诉讼均是由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提起诉讼,而环境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诉讼。

4、诉讼的目的不同

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当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环境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使受到污染或损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而环境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三、环境刑事诉讼的程序

(1)立案。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环境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环境刑事案件开展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环境犯罪事实,即事实条件;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法律条件。

立案的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提出和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审查后的决定。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的任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结合侦查破案做好防范工作。在有些案件中,追缴赃物也是它的一项重要任务。

主要侦查活动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代表国家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阶段的任务是:审查起诉,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是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问题,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4)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环境刑事案件作初次审理和判决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开庭的决定;如果开庭审判,则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各种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适用什么刑罚的问题,并通过审判向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法庭审判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5)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它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等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并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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