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集体聚餐受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22:15:37 245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公司组织聚餐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主要看聚餐的时间而定,如果是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长沙出台新规:农村集体聚餐不备案将受处罚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辄上百人的流水席在长沙市农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为加强对农村大型聚餐和乡村厨师的监管,《长沙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于昨日(4月28日)出台。

承办聚餐的厨师需有健康证明

据不完全统计,长沙目前共有乡村厨师3200余人,其中大部分聚集在长、望、浏、宁等地的农村和乡镇。这些从业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低,流动性大,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食品安全培训和从业体检。

自提出建设食品安全城市的目标以来,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将开展农村厨师的体检和培训工作列入工作重点,明确要求区、县(市)、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执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的管理档案,并明确规定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厨师将受处罚

据了解,农村集体聚餐百人以上申报备案已实行几年,由于一些聚餐举办者怕麻烦,加之申报制度不健全,该项措施一直没有得到有力推广。

根据《长沙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今后凡在长沙农村举行集体聚餐不备案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处罚;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对承办乡村厨师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则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刑事责任。

长沙市卫监所食品卫生监督科科长蒋志武说,《长沙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5月正式出台。

关于农村集体聚餐的规定

(据《长沙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申报时间

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安专干提出备案申请

申报内容

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具体规定

就餐人数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由村食安专干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乡(镇)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就餐人数800人以上的,由区、县(市)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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