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20:33:12 309 人看过

《甘肃省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18: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2023-05-30
    314人看过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条件是什么?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条件是什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条件,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023-04-13
    177人看过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施行
    11月24日闭幕的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并确定了违规后需要承担的罚款标准。-《条例》解读违规处置:开车打手机受罚200元《条例》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领取校车标牌,并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长途客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缓行揽客,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机动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处50元罚款;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实习期间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均罚款100元;驾驶员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看电视的,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二十分钟的,将一律处以200元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罚款1000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
    2023-06-08
    171人看过
  • 山东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实施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且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2023-07-05
    230人看过
  •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6-4执行日期:2004-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信用体系、消费维权体系、责任监督体系,采取措施营造文明、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物价、卫生、城建、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批评、揭露。第四条
    2023-06-07
    236人看过
  • 甘肃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4号发布日期:1995-7-11执行日期:1995-7-11第一条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主要种类和品种项目: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猪肉、牛肉、羊肉)、蔬菜、餐饮、鸡蛋、牛奶、食糖、食盐、酱油、食醋、服装、鞋、洗衣粉、肥皂、家用电器、药品、化肥、农膜、农药、居民照明用电、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住宅商品房、房租、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凡国家公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前款规定未包括的,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其中
    2023-06-07
    106人看过
  • 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九日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县财政负担,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负担。第二条县劳动和社会保
    2023-06-09
    218人看过
  • 《甘肃省电网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列入该省立法计划
    2月25日,记者从甘肃公司获悉,近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和《甘肃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甘肃省电网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被成功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十一五”以来,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甘肃省电网建设面临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由于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非法阻挠在建电网工程、对建成电网设施无理围攻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同时,电网设施保护局面严峻,特别是甘—新750千伏联网工程投运后,绝大多数线路地处人烟稀少的戈壁荒滩,监控困难,迫切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保护电网设施。基于以上考虑,甘肃省公司经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从2010年8月份开始着手进行有关电网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立法论证工作,并多次向甘肃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汇报。经多方协调沟通,《甘肃省电网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得到该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
    2023-06-07
    52人看过
  •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1997]第208号各地(州、市)劳动处(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处(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处(局)、审计处(局)、工委、妇联、人民银行,省级各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贯彻实施《劳动法》,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工作安排,全省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将《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试点。附件: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甘肃省劳动厅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审计厅总工会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23-06-09
    432人看过
  • 甘肃省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第三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不得在几家银行开户。第四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第五条省上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单位,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审批程序:(一)省属单位编制的年度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
    2023-04-22
    403人看过
  •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1994年8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务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报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2023-04-24
    57人看过
  • 甘肃省工伤保险住院费怎么报销
    一、甘肃省工伤保险住院费怎么报销1、用人单位申报(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2)申报资料: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和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和住院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交通事故结案书(因交通事故受伤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1)初审、建立工伤保险档案:业务部门初审经办人员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时,当场核实申报资料,审核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开具书面受理单;资料不齐的,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查
    2023-05-26
    376人看过
  • 甘肃出台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100周岁老人政府每月补贴100元。《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2011年8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16岁以上居民均可参保且多缴多得《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
    2023-06-07
    178人看过
  • 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8]30号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现将《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要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8]30号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现将《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要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统一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厅。附件: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证我省企业职工
    2023-06-09
    43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中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1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各自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
    • 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具体哪些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9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
    • 甘肃省实施农村公路条例的意义?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7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实施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9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享有下列调查权限:(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了解情况;(二)查阅与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对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四)获取有关机关和单位履行职责形成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工伤认定调查的证据种类和获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甘肃省工伤认定条例怎样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0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