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办理商业特许需准备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或登记基本情况原件、复印件;
3、商标权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4、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包括以下产品:汽车、原油、成品油、书报杂志、音像制品、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烟草、粮食、食糖、植物油、棉花
6、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7、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原件)两份,一份报市局、一份报省厅;
8、特许人承诺书(原件);
9、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原件);
10、企业住所证明材料(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要两份,一份市局、一份省厅备案。
二、特许经营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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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企业备案所需材料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3、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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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特许经营备案手续和材料及要求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8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特许经营备案所需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表;市场计划书;店铺登记表;电子版材料;主要是以下几种:复印件;证书复印件。首份特许经营合同;提交特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