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必须符合公路建设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2、必须满足或符合公路技术指标的要求;
3、涉及交通安全的,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4、涉及规划的,须有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5、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承担补偿或赔偿。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盖申请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才提交,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在线填报材料?
2.预受理:符合许-可情形的,预受理通过;不符合许-可情形的,退回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进行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符合要求的办理机关在8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办公中心23号楼203室
五、办理时限
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2017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2017年)
第38项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2017年)
第150项占用、挖掘省管公路审批(含跨越、穿越省管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在省管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光缆、管线等设施、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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