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政策。自1994年全省开展土地延包工作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保持了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地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总结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提出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并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较长时间以来,少数地方一轮承包到期后,没有及时开展土地延包工作;有的地方没有按政策要求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有的地方虽然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但没有及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书;签订了承包合同的,还没有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违背农民意愿搞土地集中,强行或变相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重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有的地方忽视妇女合法权益,导致妇女应享受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少数地方在“四荒”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见承包、租赁方有了收益,就随意更改或撕毁合同,给经营业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出发,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作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措施和当前农业、农村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
二、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政策,关键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抓紧贯彻落实。除纳入城市规划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和平垸行洪范围的地方外,凡未开展土地延包的地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紧开展土地延包工作,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对一些由于田土负担重、农民不愿承包土地的,要尽快落实减负政策。对承包期限不到30年的,必须延长到30年。没有及时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抓紧签约和发证,确保全省2001年底土地延包合同的签约率达到10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入户率达到100%。对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和提高承包费的,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30年承包期内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大多数群众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其他村民享受平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三、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各自全面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以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对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缴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税费。
农村土地30年承包期是个较长的过程,承包合同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各级应切实加强集体土地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要建立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使之依法对所属集体土地进行管理,行使发包权力。乡镇要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搞好土地承包期延长合同的订立和鉴证,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审查,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等。
四、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基本结束后,伴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土地转包、转让、互换和“四荒”资源拍卖、租赁、入股、联营等多种形式随之出现。但目前土地流转大都缺乏合理引导,随意性比较大,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多。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引导,逐步规范各种流转行为,警惕出现过急、过热的倾向,审慎对待流转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必须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允许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改革。改革必须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流转关系和权益。在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忌“一刀切”。不能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农用地用途,不准将耕地转为非耕地、林地转为非林地。在流转中,还应加强规范管理,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乡镇、村两级不得与农民争利;集体茶果园场转包、转让及“四荒”资源拍卖所得资金归集体所有,不准平分到户,只能用于集体公益性事业及生产性项目。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办事,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群众强烈不满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各市州、县市区要对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来一次“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农办、农村经营管理局(站)是土地承包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期延长工作的指导、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等工作。各地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信访接待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农村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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