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该类诉讼不仅在理论上被开拓、定位,而且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制度。由于它不仅具有涉外性,而且在原告、第三人、受案范围等方面独具特点,具有WTO法定义务履行、国际贸易行政纠纷解决、以及国际贸易权益救济等特有功能,可被认定为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
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较为合理。因为,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采用该术语既可立足于行政诉讼制度,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关联,避免理论与实务用语方面的不必要转换。况且,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正在发展、完善中的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也并不妨碍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相应的司法审查进行比较、借鉴。
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认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首先因为它符合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具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根本特征——涉外性。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制度,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代理、期限和送达制度等,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其次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独特之处,使他区别于其他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而且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主体涉外性。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相应地国际贸易商可以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等类别。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当事人结构,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通常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除了原告、被告之外,会有第三人。比如,在原告是国内生产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是采用倾销等手段对其利益造成侵害的国外出口商;在原告是国外出口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可能会是国内进口商或者国内生产商等。总之,根据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原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常会有外国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当事人。
第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范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范围,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12]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其他领域的涉外行政诉讼,如公安、民政等领域的明显不同,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范围。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
在当前,主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除了上述的理论推演之外,更有力的论据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具有无可争议的、多方面的制度来源,或者说规定它的那些有效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前者是直接的强渊源,后者是间接的弱渊源,二者共同组成相对独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
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主要由WTO法构成,[16]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等。[17]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当事人、受案范围和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性,及其制度渊源的国际国内双层结构,都使得它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相比独具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具有一般行政诉讼和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功能。
第一,WTO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化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WTO法定义务的功能。
该功能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WTO法要求的国际贸易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更重要的是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入世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地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第二、国际贸易行政纠纷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决定了它的显要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这些纠纷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第三,国际贸易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权益是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及相关方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权益得到救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在WTO法的要求下,用以废止和纠正妨碍国际贸易往来的违法规则和行为,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司法救济活动和制度,其直接目的就在于救济受损方的国际贸易权益。而且按照WTO法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或者说同等原则),它既为本国当事人提供救济,也会外籍当事人提供救济。这种功能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前述两种功能在原告方的体现,同为其整体功能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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