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不属于垄断行为。独家代理协议并不是一种排除竞争的行为。而且市场份额也没有达到能控制市场的优势。独家和垄断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也有很大的区别。独家代理也可以是区域性独家经营。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总代理和独家代理有哪些区别
总代理和独家代理有哪些区别
1、总代理和独家代理的区别如下:
(1)经营权的地理位置不同,总代理一般可以发展下面的代理商、制定价格和市场的推广策略。而独家代理基本是按照地域来界定的;
(2)区域代理性质不同,总代理是全中国内某个产品的唯一代理。独家代理是某个省,某个区的没有相同产品的代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代理人的权利有哪些
代理人的权利如下:
1、明确规定代理人的权利范围,是仅限于拉订单,介绍生意,还是有权代表委托人订立合同,或从事其它有关事宜,另外,还应规定代理人有无专营权;
2、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代理人推销商品的数量,应规定一个最低销售额;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行使的范围内,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代理区域内发生的侵犯委托人的工业产权等到不法行为,代理人有义务通知委托人,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4、规定代理人承担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的义务,对于广告宣传的方式和要求,也应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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