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案件与普通的行政案件不同,不论签订合同引起的纠纷,仍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双方当事人商定的权利义务,第二是法律法规划定的权利义务。因此,行政合同的内容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正当性和公道性。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合同案件时,既要审查行政合同的签订、行政合同的内容、行政权利的行使是否正当,也要审查行政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是否公道。
一、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
二、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假如法律法规明确划定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以强制代替协商,也不能强制无履行合同能力或前提的对方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划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行政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发动者,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必需是与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紧密亲密相关的合同,行政主体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同时,行政主体必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胜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额外获有。
三、审查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是否合法
优益权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的治理方为实现行政公务的目的而享有的特权,因为法律法规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详细明确的划定,又没有划定对这些权力行使的监视责任,导致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中利用自己的特权干涉对方当事人的正当经营自主权或违法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损害相对方的正当权益,这些特权的行使已超出了保障合同如约履行的限制。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五、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六、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符合缔约的条件
如果行政相对方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合同将无效。如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被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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