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总的来说,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另外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之非票据关系
1、非票据关系概述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
(1)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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