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决定草案。这是1993年该法出台后的首次大改。新《消法》将自2014年3月15起施行。
早在今年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共27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和参与立法,并将原有的消费欺诈双倍赔偿增为3倍;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非现场购物冷静期制度等也位列其中。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本次《消法》修改主要着眼于五个问题,即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并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和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等。
修改草案明确,经营者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销售的商品,除因产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此举被认为是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
所谓网购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法律给予一个期间,使其可以无条件退货。主要考虑到在非现场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足够信息,部分商品又只有试用后才能真正了解,因此理应让消费者拥有一定程度的退货权。
草案还规定了网络平台和广告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网络购物活动中,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经营者已经不再利用该平台,消费者仍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先行求偿。同时,草案规定,经营者对手机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消费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此外,新《消法》也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把原来的双倍赔偿改为三倍,并以500元为最低标准,以解决小额商品乘2倍后仍然太少、不足以覆盖诉讼成本的问题。而在此前的修法讨论中,不少专家建议应设置更高惩罚性标准,以1000元或2000元为最低标准。
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者为维权而付出的时间、诉讼费用等成本较高。对日常小额购物中遇到欺诈行为,如不增加对消费者的赔偿标准,无法填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对经营者也无法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1993年《消法》出台之际,正值中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双倍赔偿制度的引入,一度曾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维权意识,也诞生了王海等一批职业打假人。
之前行政机关治了那么多年都解决不了的问题,《消法》出来后就有了明显改善。因为法律规定了买一赔二,成千上万消费者维权的力量就被释放出来。这和市场经济解放生产力的道理是一样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大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这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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