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祥元,男,42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孔祥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5日13时,被告人孔祥元因故与其哥孔ⅹⅹ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孔祥元用断杈把将孔ⅹⅹ左侧第十一肋骨打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祥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孔ⅹⅹ的陈述;证人李ⅹⅹ、胡ⅹⅹ的证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祥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祥元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祥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贤法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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