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7:45:05 384 人看过

案情:

黄某驾驶小汽车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弯时与万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万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刘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黄某与万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刘某要求万某赔偿损失,万某则主张刘某的损失应由万某和黄某共同赔偿。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即刘某的损害是由万某独自造成的,还是万某与黄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是致刘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万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万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损害结果是由黄某与万某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黄某与万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刘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黄某与万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黄某与万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刘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刘某的损失是由黄某和万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黄某与万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黄某与万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就本案而言,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要求赔偿,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的价值理念。因此,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法院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被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难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一、广东一男子涉拐卖被公诉

广东一男子刘某福将一名举止不正常女子带回家后,又将其带去河南信阳相亲,并伪造《委托书》,声称是女子家属让他带来找对象的。刘某福通过雷某某将该女子介绍给吴某某,分到了18000元彩礼,将其中10000元给了雷某某,剩余8000元作为生活开支花光。目前,刘某福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诉。

2月1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上述起诉书。该起诉书显示,刘某福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广东化州市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2021年8月19日,刘某福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移送起诉。

该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福在化州市合江镇**路段见到李某某举止不正常,便将其带回家中。后雷某某打电话向刘某福表示有朋友想给儿子找媳妇,问刘某福有没有好介绍,刘某福便将李某某带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吴某某家相亲,并伪造《委托书》,声称是李某某家属让刘某福带李某某来找对象的。

双方见面后,吴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8000元给刘某福作为彩礼。刘某福分了10000元给雷某某,剩余8000元作为生活开支花光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福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福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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