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3)沛委执字11号执结案件的异议
异议人:某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男,52岁,某县人,住某县工农北路*号
异议人:张某,汉族,48岁,下岗职工。
异议人因与国营某县大沙河果园工程款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3)沛委执字11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表示强烈不满,提出如下异议:
一、执行法院纵容被执行人的抗法行为,对案外人的阻挠听之任之。
(1)此案由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执行时于2000年6月即将被执行人的冷库一座查封,但被执行人于查封后交给案外某公司强行在查封的一个整体场地上交叉建厂房,执行法院对此给予了放纵,不理不睬。助长了被执行人的抗法气焰。
(2)案外人大沙河镇政府在查封后公然将被查封的冷库交于某公司使用经营,对抗法院的查封,拉开了阻挠法院执行的帷幕,从而也埋下了侵害异议人权利的祸根,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某公司锅炉爆炸造成一死三十二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对大沙河镇政府阻挠执行的这一始作佣者,执行法院却抽手旁观,听之任之。当然一个基层法院是没有这个胆量的,而是因为秉承了市中院领导的意旨,才敢对大沙河镇政府开绿灯网开一面而不对其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
(3)在被查封的冷库于2004年1月16日被拍卖后,某公司受大沙河镇政府的指使对冷库内的机器设备及配套的水电设施和生活设施盗、抢、砸、割而没有被追究,不是执行法院无能而是唯上级法院领导的马头是瞻。
二、执行法院漠视异议人的权利却对抗法人进行庇护。
被查封的冷库在拍卖后被某公司洗劫:能拿的拿走,不能移动的砸毁破坏殆尽,偌大的一座冷库除了面目全非的机器外,诸如相关的配套设施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但执行法院却以少部分破坏,缺失价为8720元赔偿,草率结案,无论如何难让异议人接受,因为被损坏、盗抢砸割的设备价值如果新购远远不低于60万元,8720元了结赔偿如同儿戏,仅因此异议人就不会息争,要求追回05年6月执行法院到现场拍照的部分罐装线,和被破坏的设备设施恢复原状。
三、冷库查封后,某公司建造的厂房必须全部拆除。
在查封的冷库场地上建厂房,建设主体不是被执行人,而是受被执行人指使的案外人某公司,某公司在被查封的冷库场地上交叉建房的目的是阻止法院执行,对执行工作发难,执行法院以竞买人明知而不予拆除,是在保护违法行为,纵容抗法行为。执行法院认为属无理要求意在庇护某公司,损害异议人的权利,因为没有彻底拆除,某公司与竞买人之间形成权利交叉,竞买人无法行使物权。执行法院不但没有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是在制造矛盾,加剧相邻物权的相互争执。
四、对案外人某公司收取的租金必须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异议人。
(1)2004年1月16日冷库竞买成交并确认,因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强占冷库的行为不予执行,致使无法交接(04年11月20日异议人进厂护库,被沛县法院强令退出,当时生产运转正常,设备设施齐全)。虽然未办交接,但冷库权利从法律上讲已归属竞买人,在成交后,任何人所为的对冷库财产的不当行为不经竞买人同意均属侵权,执行法院以没有实际交接认定不享受收益而不支持异议人是对案外人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放纵。违法都能得利,促增了徐州社会不稳定。要求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2)执行法院仅让某公司支付竞买人迟延交付的利息与法不公。
迟延交付的利息明显低于某公司收取的租金,本来是竞买人的财产,却由案外人某公司收取高额租金,这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均说不通,不知执行法院在保护谁的利益?
综上,异议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无法接受,通过本案执行,让异议人对庄严的法律产生了疑问,法院究竟在保护谁的利益?执行法院执行案件是依据法律呢?还是看上级法院个别领导的意见行事?沛县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异议人不得而知,但异议人清楚的是此案因为市中院领导的个人意见已经影响了沛县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市中院领导放任了违法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保护,反而在损害权益人的权益,却在保护那些违法的抗法的不可告人的利益。法院应该是依法办事的机关,法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该是遵守法律的典范,然而事实则是恰恰相反,法院不依法办案,法院领导玩弄法律于股掌,这可能就是徐州各级法院的特色吧!
最后请问:法院你在保护谁的利益?请省高院督查此案。
并请提高本案的执级或指定其他(除徐州市区外)的法院对此案继续执行,以排除徐州地方干扰,杜绝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勾结,再次损害异议人的权益。如省高院不予过问,异议人将直访最高人民法院,讨一个最终说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某县建安公司刘某
异议人:张某
2005年8月13日
2006年7月12日7年多还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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