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20:35:26 366 人看过

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程序是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在仲裁裁决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之后提交到法院,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准许保全。

一、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程序

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程序:

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二、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公证处设立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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