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定结案确有错误的,根据审判监督职能,有权重新审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定机关和公职人员。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本院审判的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不同,启动方式和适用程序也不同。第二,再审的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所谓真错误,不仅包括认定事实的错误,还包括适用法律的错误;它既包括实体法适用上的错误,也包括法律程序上的错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没有错误的,不能进行审判监督。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尚未生效的判决中发现错误,只能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但不能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再审程序只有在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书面裁定决定再审后才能启动。
相关法律知识:
支持权不完善,监督权难以行使。就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而言,要真正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并不容易。首先,没有例行的案卷检查权,就很难主动找到案件的来源,监督手段单一,不能及时纠正。民事检察监督权简单地表现为抗诉权,实质上切断了大量需要监督和纠正的案件,阻碍了监督权的行使
第三,缺乏发现错误的权利,调查取证困难。《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也没有从法律上解决法院不配合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要进行自己的调查取证,也缺乏依据,造成了所谓的监督不力。监督和审判的层次不统一,增加了运行成本,效率低下。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根据抗诉书决定是否提请原审法院审理或者再审。这样一个大循环一方面增加了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又需要时间,以至于当一些案件重新审理时,当事人已经宣告破产或消失,监督权也成了一个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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