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一、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存货方享有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提取权等,负有交货、支付仓储保管费、提供必要说明等义务;
2、保管人享有仓储物占有权、请求存货方支付保管费的权利等,负有接收货物、保管货物、维修仓储物、亲自保管、向存货人提供取货凭证等义务。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有什么权利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保管人填写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存放货物时,检查货物和提取样品的权利;
4、存放物品有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走仓储物品的权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三、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免费为寄存人保管货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要求返还保管货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合同是一种不必要的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口头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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