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的免除的概念
债务的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
理由是:
(一)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理由是:
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
从本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二、债务免除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5项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三、债务免除的相关内容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贷,婚后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债终止。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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