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中公共场所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7 15: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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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猥亵犯罪中公共场所这一概念的界定,我们通常需要综合考量其所在空间的开放程度、活动参与者的非特定性以及人数众多等多个方面。
其中,所谓的公共场所,往往是指整个社会上的多数人群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过程中所选择的,提供各种生产、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行以及满足广大人民生活基本需求的各类公用建筑、活动场地及其相关设施的总体集合。
例如来说,大型商业中心、火车站、公园等便属于此类典型的集中型场所。
然而,在具体判断某个场所是否具备公共性质时,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实行开放性的服务与管理。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场所相对较为封闭,只面向特定的少数人群体提供服务,那么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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