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8:00:13 84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包括什么?

商业秘密中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公司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

(一)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4)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二)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3、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经营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6、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属于该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软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二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1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一款、第123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5、《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6、《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7、《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9、《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二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0、《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1、《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商业秘密本身的一个价值所在就是秘密性,故此并不是所有没有公开的秘密就属于商业秘密了。若是公司并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那么即使被其他人使用了此秘密,也只能是认为秘密被盗窃,而不是商业秘密被侵犯。故此公司采取适当的方式保护不行公开的秘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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