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
经典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的何-氏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在当地媒体和南通首届整装团购节上的宣传单中打出“原价2800的科勒马桶,特价抢购599元”。而打出的这则广告引起了南通一家鼎好厨卫用品公司的不满,**公司认为,其系**卫浴产品在南通地区唯一授权销售商,何-氏公司通过广告形式宣传原价2800元的科勒坐便器以599元销售,属于低于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判定,何-氏为装饰设计、施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品、卫生洁具等销售,两者并非同一行业。虽然何-氏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亦销售与**公司相同的商品,但两者的客户和消费群体不尽相同,应当不会产生因为何-氏公司的行为而使**公司在销售**卫生洁具的市场中难以继续经营或被排挤出市场的情形。此外,何-氏公司制作的宣传广告明确载明:原价2800元科勒马桶,何-氏补贴价:599元!表明其系为推广装修服务通过自身补贴而低价销售,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卫生洁具销售市场。
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竞争关系应作狭义理解,竞争主体应为相同行业,经营相同或近似商品,竞争目的系为争夺同一群体的消费公众。
律师说法: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同时符合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中,何-氏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提供给客户的K-4728T-0科勒坐便器价格为599元,低于科勒公司同期850元的出厂价,也低于何-氏公司830元的进货价。虽然,该案可以认定何-氏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何-氏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卫生洁具销售市场,在主观上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且**公司是**卫生洁具在南通地区唯一授权的经销商,对该产品的销售应具有优势地位,而何-氏公司在销售**卫生洁具市场上显然不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竞争力,也就更谈不上其实施的低价销售行为能够排挤竞争对手,故不能认定其低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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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21、他人擅自使用该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企业名称所有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包括注册或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网店名称、商标或者域名,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商品或服务名称使用,和将他人企业名称作为竞价排名或搜索链接的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