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中的执行承受是什么意思
1、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债务人的义务由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制度称为执行承受。
2、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债务人的义务由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制度称为执行承受。
例: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乙突然死亡。他的全部财产由他的儿子丙继承,继承财产的同时也继承了相应的债务。人民法院这时把债务人乙变更为丙。对于丙其实就是继承了承受执行债务的一种地位。
3、变动之后的人都被称为执行承受人,可以把这种债务人发生变动的都可以称为执行承受。
4、债务人的变更和债务人追加都是在原有债务人的基础上面换了一个新的债务人或者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他们都是执行的承受人。
5、债务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追加是以法院角度来看的,是法院变更债务人,是法院追加债务人。而执行承受是从被追加和被变更进来的新的债务人角度来看的。他们都是一个执行的承受者。
6、执行承受和执行变更执行中的债务人变更和债务人的追加其实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作为执行债务人的变更,它的法定事由会根据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不同而不同。自然人作为债务人,它的变更主要是自然人死亡。当自然人死亡之后,他的债务人就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这是他的继承人就会变更为执行的债务人。他的债务人也就成为执行的承受人。如果是非法人组织或者是法人组织作为债务人时,他们的变更主要会因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并和分立而产生,合并分立之后的新的组织就会成为执行债务人执行债务变更后的执行债务人。新的组织就会成为执行承受人。
非法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它的上级组织就要承担一个补充责任。
7、执行承受实际上就是执行债务人变更和追加的结果。
二、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6、、对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听证:
(1)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
(2)对多个债权人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7、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8、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9、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0、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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