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基本上关于空地宅基地如何确权,望采纳。
-
宅基地确权攻略:如何确权户口不在农村的宅基地
495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宅基地确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209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门口空地的确权现状
279人看过
-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10人看过
-
宅基地门前空地归属权
222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403人看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宅基地确权,一块宅基地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4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
-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宅基地确权要注意哪些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6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
农村宅基地确权中土地确权中宅基地的面积是指什么?如何确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0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一般土地确权中宅基地的面积测量是依靠测量工具,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因地制宜开展承包耕地面积勘测,尽可能准确地查清耕地面积,利用卫星航拍正射影像图确定承包耕地的空间位置,落实承包地块经营权归属,最终实现“四统一、四相符、五到户”,即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四至界限统一,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
-
宅基地确权后多久能拿到宅基地确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9农村宅基地确权有利于我国统计使用土地,也有利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确认。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过程主要有: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登记注册、办法证书这几个步骤。
-
一宅两户宅基地确权如何发证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211、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