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属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2:10:35 51 人看过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很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属性比较及举证责任的可借鉴性

行政案件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性质不同,各有自身的特性,又有其共性。

1、侵权主体。行政案件的侵权主体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的侵权主体是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2、主体的地位、信息占有的特点。行政案件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处于优势地位,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一般享有调查等权利,具有占有、控制大量信息资料的优势,而原告处于被管理的被动、弱势地位,掌握、占有较少的信息资料。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确认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申请确认其司法行为违法的机关是依法享有国家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其权利带有国家强制力的特征,在司法活动中起决定、支配性的作用,处于优势地位,与行政案件的被告国家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相比较,具有更强的特点,在司法活动中占有、控制大量信息,而确认申请人处于弱势地位,占有控制的信息资料较少。

3、诉前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是行政案件的原告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为提起的诉讼,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然后研究做出决定,经历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前置程序。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的原司法行为,应当是以充分合法的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而做出的,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以说是经历了一个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

4、行政案件是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是“一确终局”。对确认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予以确认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二是不予确认。对已经确认违法的,确认申请人可以据此申请赔偿。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申诉权,因此,司法解释对确认违法的裁定实行“一确终局”。

从对上述两类案件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案件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有许多相同的客观属性,也有不同的客观属性,这些相同的属性决定了他们可以遵循同一的规律、规则,不同的属性决定了他们又不可能完全遵循同一的规律、规则,而应有各自的规律、规则。目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体系,对于尚在改革初期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举证责任来说,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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