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将其下属花卉部的店面业务和苗圃的维护承包给王某。合同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承包方式是王的全部合同。在合同期内,插花部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王承担,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王和**公司按营业收入的61:39比例进行划分**公司每月使用王的承包资金,每年结算**公司以172907.10元的价格将原插花部和苗圃的苗木转让给王。王将在三年内逐渐回归。具体返还方式为每月按相同金额返还2050元。三年内返还现金共计7.38万元,剩余99107.10元在合同到期时以实生苗偿还。如果库存苗木不足以偿还,将从Wang当年的利润和合同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剩余的苗木将属于王。如果王先生要求**公司回购种苗,**公司将以不超过当年插花部门产值40%的金额回购种苗(包括上述补偿种苗),并且**公司没有义务回购剩余的幼苗
**公司为Wang配置了一辆货车,Wang每月支付1000元的车辆租赁费。在合同期内,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Wang承担。如果**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向Wang支付当时的利润份额,并向Wang支付10000元违约金;如果Wang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协议,Wang不得提取当时分享的利润并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Wang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将注册为Li的手机号码130****3640移交给Wang使用,王用这个手机号码联系了插花业务**公司还为王的对外联系业务提供了一辆卡车**2006年8月22日,公司扣留了王每月2050元的苗木折扣,并以苗木损失的名义将王的成本包括在内,王的父亲和儿子(注:王雇用他的儿子当司机)到**公司报销。王的父子与**公司的财务人员发生冲突。**2006年8月28日,公司决定解雇王的儿子,并将王的儿子驾驶的卡车,即王的公务车,转移给王,给予王严重警告,并扣留王的2006年年终奖金。2006年8月30日,**公司未经王的同意,将卡车从托儿所开到**公司,阻止王使用130****3640手机号码。同一家**林公司给王的客户,一家书店公司发了一封信,说高取代王担任插花部门主管,高的“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未来的插花业务和“历史经济结算”。同年9月8日,**公司书面通知王,截至2006年8月31日,王欠**公司各类款项28397.52元。王被要求在2006年9月12日之前与**公司和解。逾期付款视为Wang对**公司确认的欠款金额的确认,如果Wang未能在2006年9月15日前支付欠款,则应在2006年9月15日前将欠款提交**公司财务部,应视为Wang没有经济能力履行合同协议,并单方面主动暂停协议等
2006年9月11日,Wang向**公司书面确认欠款,并表示将自2006年9月起为花卉展示部安排车辆。同年9月15日,王某以**公司违约、**公司欠王某款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在王某经营期间收受全部库存苗木,和**公司退还68675元苗木折扣
还发现王和**公司同意于2007年1月15日终止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经双方核对,王某从插花百货及苗圃处将价值175545.30元的苗木交给**公司**收到王某交来的苗木后,公司自行经营插花部及苗圃,并在试验期间将一小部分幼苗用于自己的运营
,王说:*该公司于2006年8月底单方面强行收回了原本供自己使用并用于联系业务的手机和卡车,通知相关客户单位更换插花部主管,并派他人负责插花业务及账户结算,使其无法继续合同经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违约。现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回购原告在花卉百货商店和苗圃的苗木,被告返还原告的苗木余额68118.50元
**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是真实的。在王的合同期内,**公司向王提供了公务车和手机(号码)**公司被告不仅根据合同授予王先生内部承包权,而且默许王先生享有外部联系业务,即,他曾任插花部主任。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王先生的花展质量差,经常被客户投诉,花展收入没有及时归还,导致合同资金透支**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自2006年9月1日起,公司将花卉展示部的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并任命**公司员工高某为花卉展示部主任,负责花卉展示部的管理工作,代表**公司**对外联系业务和“历史经济结算”公司收回了提供给原告的公务车和手机号码,并将手机号码交给了Gao。在插花部36个客户单位中,**公司只向某书店公司发送了“变更主管联系函”**公司收回公务车是**公司保护固定资产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因此**公司没有提前终止合同,Wang声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同意Wang的主张
分歧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王某的股票是否应被**公司全额回购争议焦点一: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建立合同关系后,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Wang及其子与**公司财务人员发生冲突后,**公司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Wang及其子进行处罚,但该处罚不得影响Wang合同管理权的行使。由于王先生有权根据合同经营花卉展示百货业务,因此他应有权联系花卉展示业务并结算花卉展示收入。现在**未经王先生同意,公司以王先生父子打人为由收回了原本提供给王先生联系业务的汽车和手机号码,并致函客户调整插花部主管。根据信函内容,王不仅不能联系插花业务,而且在合同期内无权与客户结算插花业务资金**一方面,公司剥夺了王结算插花收入的权力。另一方面,王的合同资金已经透支,要求王在一周内补足欠款。否则,视为Wang没有经济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协议,并单方面终止协议**通过上述行为,公司事实上已导致Wang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议。在本案中,Wang提起诉讼,声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要求**公司根据合同支付10000元违约金,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是,在原告的合同期内,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商用车和手机(号码)。被告不仅根据合同授予原告内部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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