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市场的纷纷扰扰
“检视消费门槛推动民生发展”系列报道之三
河北维权网2009-3-1822:13:45
核心提示
“居者有其屋”是许多百姓的梦想。许多人积攒半生,然后去买一套商品房。可房地产市场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令人困扰:一再推迟的交房日期、有问题的房产证、被开发商忽悠的团购客户等,让消费者花了钱还很心烦。几经周折,消费者好不容易有了新房成为业主,却又要面对服务不佳的小区物业,交了物业费,房屋漏水了,物业推脱不管……种种不和谐,让商品房市场总是纷纷扰扰不平静。
房价“俯卧撑”晃晕消费者
从2008年下半年起,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滞涨期,并随后开始出现降价的情况,先是全国地产老大万科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楼盘降价促销,然后是蔓延全国各城市的房产开发商的悄悄跟进。许多一直持币待购的消费者开始心动了,在楼盘促销员的游说下,交钱购房。
石家庄市民杨健就是其中一个,2008年9月,他在单位附近一个在建楼盘的售楼处咨询,了解到3月份每平方米4500元的房子,已经悄悄降到了每平方米4200元,而售楼部小姐也斩钉截铁地告诉他,这是他们楼盘唯一也是最后一次降价,只有半个月时间,过了时间还要恢复原价。回来后,他又咨询了一个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同学,同学对未来房价走势也不好判断,但同学告诉杨健,2009年下半年市场会转暖,房价会增高。考虑到这个楼盘是自己一直关注和比较满意的地方,加上同学的预测,于是两天后他交款46万元购买了一套。此后,每次路过施工现场,他都憧憬着能在2009年年底住进新房。但到了2008年12月份,杨健偶然间从一个朋友处了解到,朋友单位团购了此楼盘房子,每平方米4000元。杨健遂找到售楼部经理交涉,经理却矢口否认曾经团购过,还让杨健拿出证据来。这下让杨健很是为难,始终搜集不到证据,最后只好作罢。
针对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纠纷,王现辉律师的观点是,《消法》也可以适用于商品房的交易。他举例说,山东省首例购房者获双倍赔偿案中,被告房地产商就是因为对原告消费者隐瞒了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和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其订立买房合同。而原告作为消费个体,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审查被告应具备的上述手续。王律师认为,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必须要充分享有知情权。
业内人士马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2008年10月份,石家庄曾出现过业主冲击售楼部,并联合退房的风波。她说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而言,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考虑全面,比如双方都要考虑“退房”条款,房价在多长时间内降了之后可以退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上明确开发商如果降价可以补差价,并明确如何补,补多少。
物业何时不烦人
消费者购买新房后,就成为了业主。开始和物业公司打交道。但遗憾的是,关于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却始终没有停止过。
石家庄市民王先生日前给报社打来热线,反映自己居住的旭城花园小区新旧两家物业因交接问题出现打斗。旧物业一气之下,关停了小区供暖,所有业主在两者纠纷中跟着遭殃。
赵力是石家庄某省直小区的住户,说起他们小区的物业,赵力无奈地说,在他们小区有个说法,是业主要围着物业工作人员转。他们这类小区的物业,都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组成,叫后勤管理处,他们丝毫没有服务的概念,工作人员节假日也休息,假如你家没电需要买电,那么你只能请假耽误工作去买,因为你在双休日休息的时候,物业也没人上班,否则家人只能在黑暗中度过了。
石家庄市物业协会武会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省内许多小区出现了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纠纷,公共费用分摊纠纷,小区车位收费引发的纠纷,业主私搭滥建引起的纠纷,业主在小区人身财产所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等。
他说,目前石家庄市正式注册的物业公司有200多家,其中由房地产开发商注册的物业公司占到总数的一半左右。这种建管不分的“父子关系”体制,使物业公司在房屋验收和接管过程中不敢为业主主张权利,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此外,物业公司和业主本是平等的主体关系,而现实中,一个个分散的业主处于弱势地位,物业公司往往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无视甚至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在呼声和要求得不到物业公司尊重,又缺乏其他有效沟通手段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这个唯一的手段进行抗争,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从业主角度而言,在计划体制下住惯了公房的业主们,仍然以为小区的卫生、保安、维修等物业服务,是“后勤服务”的一部分,对交纳物业费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不愿意交费或者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费,却期望得到更好的物业服务,因而也导致物业纠纷。
解决彼此的纠纷,武会长觉得必要时候政府部门应该积极介入,妥善解决。
记者魏伟
来源:河北工人报出处:http://www.hbgrb.net/Html/wqld/221456975.htm
-
消除纠纷干扰
311人看过
-
假冒商品困扰欧盟市场
209人看过
-
发生工程扰民纠纷怎么维权?
419人看过
-
纷纷扰扰的外资并购案
152人看过
-
房屋中介扰乱二手房市场引起纠纷
377人看过
-
取消商品房预售是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
203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巴中广场舞扰民纠纷律师费标准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3-01-14(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
-
扰民属于民事纠纷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6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所谓“扰民罪”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由于某种原因误入他人住宅
-
几点之后算噪音扰民报警甘肃在线咨询 2024-03-19晚上二十二点到次日的凌晨六点噪音算扰民,可以报警,具体的解决如下:1、工业噪声,若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水泵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2、若是建筑施工中水泵产生的噪声,由环保局管辖;3、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道路机动车归公安等各行业部门管辖;4、社会生活噪声,公安机关管。
-
船舶扰民向哪个部门举报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31、如果你捕捞的海域属于农业部划定的渔场,你就有权捕捞,没有省市划分; 2、从“起网”一词分析,你可能是布置定置网,这就要看这个海域是否已经划给某人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是航道。如果是这样,你就无权布置定置网。 3、发生撞船·打架·夹持船只等纠纷,有两个管辖地,第一是发生纠纷所在海域的有关部门管辖;第二是船舶抵达的第一个港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管辖。 4、船舶碰撞找渔业监督部门解决;打架·夹持船只找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