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6:51:36 298 人看过

指定管辖权的特殊理由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被起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本人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另行指定相应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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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孙某在某购物网站购买打印机,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由于协商不成,孙某以购物网站为被告,向收货地a法院提起诉讼。该网站提出管辖异议,声称该案应移交当地法院B审理。网站称,孙某注册时,同意网站提供的公司章程和网站规则。甲法院认为,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明显,不足以认定网站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引起孙某的注意,该条款对孙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驳回了该网站管辖权异议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购物以买方所在地或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为了避免不利的管辖权,网站经营者往往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管辖权,这给消费者在居住地法院的维权带来了困难,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管辖权条款的存在。但事实上,网站章程或规则中存在大量的黑条,甚至黑条数量占全部条款的一半,这导致黑字体的提醒功能明显减少,消费者很难关注其中的管辖权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管辖权利益。应当认定经营者没有履行合理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因此管辖权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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