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从鉴定委员会名册中选择相等人数的委员;再共同推举一位委员,作为首席委员。当双方共同推举的人选达不成一致时,可由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委员,经双方同意后,组成鉴定委员会。由共同推举的或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定的委员充当鉴定主持人,负责主持调查、辩论、讨论和制作鉴定结论等事宜。
关于有权提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机关,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有权提起鉴定机关是卫生行政机关;二是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提起鉴定。
鉴定成员回避问题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后,当事人可在合理的期限内针对对方选出的鉴定委员提出回避申请。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必须予以回避:
(1)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指造成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务人员;
(2)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根据说明中有关规定
①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与病人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有亲属关系;
②鉴定委员会成员是直接责任者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及专业组负责人。
回避一般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所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原卫生行政部门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或停止对该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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