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减刑、假释活动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多年来,为搞好此项工作,各司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使本项活动得到了积极有效的开展。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又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的许多减刑、假释案件存在严重的暗箱操作现象,弊端十分明显,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判人员包揽一切,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机关全面、准
确提供罪犯有关表现材料的积极性,亦不能充分发挥执行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而审判人员的所有判断均依赖于执行机关的材料,难免人云亦云,起不到应有的审核作用。
2、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罪犯没有见面,整个工作流程缺乏透明度。
3、合议制审理流于形式。减刑、假释案件量多繁杂,按照传统的审理方式,大部分案件都不是由合议庭成员认真审核讨论,而是由承办人审阅材料后作简单汇报了事。
4、不能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感召效果。减刑、假释是对改造较好的罪犯的一种肯定,也是对其他罪犯的一种激励。以往的书面审理,裁定书送到罪犯手里,知悉范围窄,达不到减刑(假释)一个,教育一片的感召效果。有的罪犯说,现在的减刑、假释都是假的,有钱钱服刑,无钱人服刑,没有公正可言。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制度,确保减刑、假释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维护司法公正,笔者建议,在以程序保公正,以形式保公正和以公开保公正的精神指导下,对办理罪犯审理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核心内容就是变书面审理为开庭听证审理。这作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一种新模式,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机关的提请,在执行机关、检察员(担负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和罪犯的参与下,采取举证、讯问等方式,依法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具备减刑、假释条件(即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并确定能否对罪犯减刑、假释的一种程序。具体操作规程为:执行机关拟呈报减刑、假释的案件,先经过检察机关驻刑罚执行场所的检察人员审查,无异议后再向法院呈报;对于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均由法院在罪犯服刑的场所进行开庭听证审理;庭审时执行机关、罪犯均应到庭;检察机关派员对整个庭审活动实行监督。
庭审内容为:
(1)由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原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执行通知书;
(2)由罪犯对服刑中的表现作自我陈述;
(3)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交、宣读罪犯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和证明材料;
(4)检察员在法庭上就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向罪犯讯问,就有关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执行机关发问,就平时监督中掌握的该罪犯的表现情况发表意见;
(5)法庭若对罪犯的表现情况有异议,可以根据需要通知有关干警,或者通知罪犯的同监室犯人或同队犯人到庭,对罪犯的服刑表现和思想悔改情况作证,或在休庭后调查核实。上述庭审活动结束后,由罪犯作最后的陈述,表明自己对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的态度和认识,然后休庭和议,并当庭宣告裁定结果,裁定书则在宣告后5日内送达罪犯。对庭审方式进行这样的改革,对保证办理罪犯减刑、假释获得的公正、合法性起到积极的作用,既充分发挥了法院和议庭的审核、把关职能,又充分发挥了执行机关的举证、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也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感召罪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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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释刑法修正案上海在线咨询 2021-01-06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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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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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体现的公平与公正是怎样的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4减刑假释案件体现的公平与公正如下: 1、书面审理; 2、只依据监狱一方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3、减刑与假释裁定整个过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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