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及流通领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2:50:11 48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泸市府发[2003]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泸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七日)

为贯彻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扶持和创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专业化、品牌优的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泸州商贸物流中心,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市场投资开办行为

(一)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集合,并按一定的方式公开地进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由市场主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并依法登记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办者即市场经营者或商城、商厦经营者,是指由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固定场所,进行招商或出租经营场地或柜台,组织商品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作为市场投资者,投资兴办市场。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培育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特别是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峻工验收制度,由规建、工商、财办、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场不得开业营运。对批准立项兴建市场擅自改变用途的,不予验收,并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市场主办者经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二、规范市场主办者经营管理行为

(六)市场主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安全、商品质量、计量、秩序、卫生、治安、消防、车辆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纠纷和消费者投诉等第一责任。

(七)市场主办者应当维护市场配电、消防、卫生、环境和保安等各项经营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八)市场主办者在与商品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签订的合同,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九)市场主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投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主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市场主办者在公告牌(栏)上对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市场内查处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情况等进行公示。市场主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配备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合法计量器具。

(十)经营农副产品的市场,主办者应当提供一定的市场面积设立直销摊区,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

市场主办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交易、计量等方面条件。

(十一)市场主办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制度。并按规定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或消费者投诉联络站。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商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主办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先行赔偿。市场主办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商品经营者追偿。

三、规范商品经营者行为

(十二)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十三)商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的交易行为和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商品。

四、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

(十四)在流通领域实行商品准入制度、查验登记制度、重要商品入市备案制度和不合格商品退出制度。

(十五)商品经营者经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等重要商品,应建立进销台帐,保存原始的进货票据等。

(十六)积极推行重要商品“场地挂钩、产销衔接”的“一站式”管理办法。

五、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

(十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依法对市场主办者的主体资格及其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违章行为,调解处理消费纠纷,依法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关系国计民生、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商品准入、查验、备案、退出等情况,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为。

实施经营信用公示制,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在市场内公布违法违章行为查处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能。

(十八)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贸易、公安消防、卫生、质监、药监、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农牧、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各级政府应把“文明市场”创建活动纳入“三优一学”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各级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应组织、引导市场主办者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三优一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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