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国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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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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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51.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 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