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一、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式如下: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丢失票据,接到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宣传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制度;
3、普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什么是汇票到期日
汇票到期日即汇票付款日,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1)发票人,签发汇票(2)持票人,并委托(3)付款人,向执票人付款。”
汇票的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一)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三)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也是从到期日起计算。
(五)更主要的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人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
常见的汇票类型有:
(一)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又称即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见票即付”、“即期付款”字样,或者不记载到期日的,持票人一经提示汇票,付款人即应付款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提示包括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二)定日付款。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或板期汇票,是指在汇票上载明特定的年月日为到期日的汇票。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计期汇票,是指自出票后经过一定时间,并以该期间的末日为付款到期日的汇票。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注期汇票。是指汇票经付款人见票后经过一定期间而付款的汇票。见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行为。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如“汇票”、“本票”、“支票”;(2)确定的金额。汇票、本票的车票,必须载明一定金额;支票的出票,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在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时记明授权范围内的金额;(3)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6)付款人名称;(7)收款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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