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单位给还是社保给视具体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离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赔偿项目而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含义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7、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8、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9、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10、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流程
一.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二.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四.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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