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与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地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在农业科技成果鉴定之前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交完整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状态的检索报告,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
应积极地使用各种新闻媒体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渗透到其相应的农业栏目中,切实加大对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则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在宣传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对象阶层,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使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其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应抓紧修订现行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的管理法规,进一步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增强社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目前应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那些侵权、假冒行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司法保护,这也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保护途径,任何拥有知识产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在其所拥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二是行政保护,品种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农林行政部门申诉,通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保护,从而使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4.大力发展品种权代理管理体系
应当进一步扩大品种权代理人的队伍,发展代理中介组织,而向广大育种单位和育种人员,提供不同层面的品种权中介服务。鼓励各企事业单位自发组建新品种保护自律性和维权性的区域性社会组织,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机制,开发研究,提供咨询,建立市场公开竞争规则,协调内部品种权纠纷,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5.建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基金或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是设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育种者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避免出现因经费问题而导致的无法保护自己的品种权现象,这样既可以鼓励育种者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也就相当于保护了本单位的市场竞争优势品种。二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多申请新品种权保护,可以参照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护费等有关减缓的规定,给予品种权申请人以适当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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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作用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2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