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其变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8:24:19 308 人看过

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政府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健康和生计,减少公务员的经济负担和丰富公务员的文化生活,在其工资待遇外给予一定补贴的制度。公务员的福利内容可分为三类:(1)为方便公务员生活,减轻公务员家务劳动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2)为解决公务员的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负担而建立的福利补贴制度;(3)为丰富公务员精神生活建立的文化福利设施和组织的活动。

公务员考试政策: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目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公务员复核、申诉和再申诉,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事处理决定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送达的,即视为受处理公务员知道该人事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四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亲权的内容-亲权制度的核心
    亲权的内容有哪些?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从各国的亲权内容分析,主要包括人身方面的亲权和财产方面的亲权两部分。亲权只存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只能在子女未成年阶段行使。对于成年子女,则不存在亲权,因此,亲权的行使具有时间性。(一)人身方面的亲权1、抚养教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的主体,应承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营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备的生活条件。2、管束保护权。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行使保护权,预防或排除来自外界的非法危害,并以良好的道德品质教育和管束未成年子女,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3、惩戒权。为保证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束,父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惩戒权,以帮助未成年子女弃恶从善。但父母行使惩戒权时,不得损害子女的人格,不得侵害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4、子女交还
    2023-04-25
    101人看过
  •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的实施及其内容
    期待已久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已于昨日(1月14日)正式面世。昨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20%和8%共同负担。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退休前参保人员死亡怎么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根据《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2023-05-05
    87人看过
  • 所有权的定义及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品牌所有权是指什么(一)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二)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三)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四)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五)
    2023-07-20
    411人看过
  •  教育经费增长规定及其核心内容
    该段内容讲述了关于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首先,公共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率应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其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应该实现逐年增长。最后,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也应该实现逐年增长。有关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公共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率应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率;其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应该实现逐年增长;最后,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也应该实现逐年增长。 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的增长要求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均应增长。其中,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要求为每年不低于上一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的8%。而公用经费支出增长要求为每年不低于上一年度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的3%。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教育事业的可
    2023-08-25
    204人看过
  • 反倾销规避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内容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反规避立法的国家,1968年欧共体第802/68号条例的第6条规定:任何一个已建立的加工设施或工厂,如果从已获得的事实中有理由推断,其建立的唯一目标是为了规避欧共体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适用于来自特定国家之货物的规定,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考虑依第5条(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赋予如此生产之货物为生产国之货物。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出口商为规避欧共体法律而将产品转移到他国生产的行为。1987年6月欧共体对其反倾销法进行修改,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针对规避行为的条例,即欧共体第1761/87号条例,确定了对在欧共体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权力。这一原则通常称为改锥规则(Screwdriverrles),或组装规则(Assemblyrles)。1988年欧共体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则。1995年欧盟通过的第384/96号条例对第2423/88号反倾销条
    2023-06-05
    228人看过
  •  乡镇公务员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乡镇公务员的招聘程序一般分为两种:排名选择和组织部分配。排名选择是根据应聘者的成绩进行排名,然后按照排名进行选择;而组织部分配则是直接分配给组织部,不考虑应聘者的成绩。乡镇公务员是在乡镇级政府部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和执行国家公务。关于招聘乡镇公务员的程序,一般会按照应聘者的排名进行选择;而定向招聘则是由组织部直接分配,不考虑应聘者的成绩。乡镇公务员就是在乡镇级政府部门工作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乡 镇 公 务 员 工 作 内 容 :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乡镇公务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乡村治理:乡镇公务员承担着乡村治理的重要职责,包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社会进步等。2. 公共服务:乡镇公务员还负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3. 社会管理:乡镇公务员承担
    2023-09-04
    441人看过
  • 公务员考核及其作用
    公务员考核
    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具有时代性和中国特色的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公务员的考核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的考核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培养人才,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水平;有利于打造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确定考核内容是考核工作的核心,考核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考核工作的质量。《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工作实绩是公务员思想、能力、素质、作风的综合反映,是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整体检验。以实绩为主应当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样可以防止领导凭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来评价公务员,从而使考
    2023-06-06
    326人看过
  • 武汉施行公务员考核及晋升制度
    公务员考核连续三年优秀,可以晋升一级;连续二年考核不称职将被辞退。昨日,武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今后,全市的公务员每年都要接受大考。武汉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总结了十多年来公务员考核的实践经验,针对现有的问题,完善了考核案例,并对考核的总体要求、标准和考核结果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公务员考核优秀率不能超过10%以往的公务员考核,大多数人员都是称职,这种考核已经失去了原意。市人事局公务员处处长张增祥介绍,此次《实施意见》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各个等次标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考核结果将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每个单位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能超过单位人数10%。被考核评定为立功单位、先进单位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也不能超过15%。这种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有利于克服以往公务员只要不犯错误、不受处分就不会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现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工资
    2023-06-06
    444人看过
  • 制作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
    制作离婚协议所需内容如下:1、登记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抚养子女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3、共同财产的分割;4、共同债权、债务享有和清偿责任;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哪些1、夫妻双方是否对离婚达成共识;2、婚生子女由谁抚养达成合意;3、夫妻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合意;4、夫妻的债权债务达成合意;5、其他。起草离婚协议可以从以上5点开始入手,有则写上,没有则可以不用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需要疏解离婚协议协议的内容,需要包含双方达成共识一致决定离婚,其次还需要对共同财产的划分,抚养权如何决定以及抚养费如何决定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而附上条件赠与合同也是属于有效不需要公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2023-07-05
    280人看过
  • 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什么
    1、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2、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律师补充:1、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2、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三十六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2023-05-06
    214人看过
  • 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职位分类、考核、奖惩、升降、任免、培训、工资福利等项内容。其中,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和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可以为公务员管理其他各环节上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比如,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公务员的升降、奖惩、培训、工资,依据考核结果发现公务员的特长、缺陷和按职位要求进行职位轮换等,还可以运用考核结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如果没有科学、客观的考核,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就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考核这个环节做得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公务员管理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行,并直接关系到每个公务员的利益。因此,可以说考核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考核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方式与途径。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或业务成绩的质量、数量及其能力、品行、
    2023-06-12
    462人看过
  •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原则:1、无责任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分因工与非因工原则、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6、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残疾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简述工伤保险必须遵循的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
    2023-07-16
    482人看过
  • 什么是公务员保险制度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所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一、公务员记过是哪个部门给的处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1)公务员处分是由法定权限的机关作出的行为,是一种内部行为。(2)公务员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公务员,是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公务员处分是一种制裁,是国家对有违反公务员义务和纪律行为的公务员实施的物质或者精神上的惩罚,目的是对公务员进行教育、监督、约束。(4)公务员处分具有特定的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5)公务员处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二、我国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是什么我国国家公务员的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所建立的,对暂时或
    2023-02-19
    412人看过
  • 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基本原则工作绩效考核,以下称考核,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为教育培训、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奖励表彰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评价可促使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以保证公司营运与发展的要求。第二条、绩效考核原则。1.考绩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2.考绩应以规定的考核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3.考绩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4.考绩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营私舞弊。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除下列人员外适用于公司全员。1.考核期开始进人公司的员工;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3.因公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年终考核三种。
    2023-04-27
    10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医院财务制度第56条及其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 什么是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4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6
      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使公务活动不产生不良影响,而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在认知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防止国家公务员因亲属关系等因素,不能秉公执行公务,甚至徇私枉法,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一定的先执行规定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指的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
    • 民法和权利保障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1
      权利保障制度不仅是民法的核心制度,而且是宪法和其它法律的核心制度。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其本位,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它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人们能更好地、充分地获享权利,使人们更安宁、美满地生活。宪法及其它法律,其核心思想也是依法确保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它种种权利。
    • 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如何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