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到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提交身份证明、变更登记原因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
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完毕,核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做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土地使用证变更规定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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