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什么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好意同乘情形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侵权第三人。好意同乘首先是好意人出于情谊而施惠的一种行为,且好意人在施惠时没有与搭乘人订立运输合同,也不是为了获得报酬,其次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所以只有在好意人存在过错而导致同乘人出现损失时,同乘人才能要求好意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好意同乘的特征
1.无偿性
好意同乘最典型的特征是行为客观的无偿性,这一特征也被理论和大量司法实务案例予以肯定。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给付义务为前提,称有偿行为,若无对待给付,则为无偿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对待给付。
2.非法律拘束性
好意同乘的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存在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且就无偿搭乘这一意思表示一致,但并非法律上的意思表示。
搭乘者和供乘者无缔约的意思,没有承担给付义务的意愿或赋予对方给付请求权的意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合意性者主动请求型同乘。
根据当事人双方对同乘合意搭乘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好意同乘分为施惠者主动邀请型同乘和受惠者主动请求型同乘。
三、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以下注意事项:
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
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比如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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