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07]21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劳社秘[2007]293号)悉。为完善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劳动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现重新核定我省劳动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体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性质,取消我省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向个人收取的部分费用,求职登记、入网服务费,l0元/人次;职业介绍服务费,省内:县及县以下20元/人次,省辖市60元/人次,省外:200-350元/人次;招聘会入场券5元/人次。新核定劳动力市场日常交流摊(台)位费,省辖市100元/场次,县及县以下50元/场次,由招聘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按不超过被派遣职工月工资额的l0%向用人单位收取。鉴于你厅就业服务局对外劳务开发中心已并入省劳务输出服务中心,同意省劳务输出服务中心开展国外劳务输出服务时按省物价局《关于境外就业劳工输出国外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6]119)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招聘招考服务费、职工档案委托保管费、广告宣传服务费仍按《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06]142号)规定执行。我省劳动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只限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时适用,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它机构办理职工退休等业务未经批准不得参照本文规定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对招聘考试考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和委托人缴付。其中由单位委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不得向个人收费。
三、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劳动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范围和相关责任。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四、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内容,接受社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照章纳税,其中省劳务输出服务中心到省物价局申请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五、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2个月前请及时办理重新申报、审批手续。
附件:安徽省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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