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
劳动法解读: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72人看过
-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失效]
85人看过
-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范例)
430人看过
-
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89人看过
-
企业和职工承担伤亡事故责任有哪些
239人看过
-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52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如何去申报工伤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91、先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最新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27事故类别:按国家标准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热、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
-
工伤事故报告后,企业或者个人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如何处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1、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2、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
-
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规定处理规定有什么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3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
-
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而伤亡,能否按工伤事故处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是突发疾病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