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1]1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84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财税[2001]84号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每一牌号、规格的啤酒”,是指每一牌号、品种、规格的啤酒;第五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的酒类产品,是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
二、2000年全年每一牌号、品种、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一牌号、品种、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该牌号、品种、规格啤酒2000年全年计税销售额/该牌号、品种、规格啤酒2000年全年计税销售数量。其中:
(一)“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应缴消费税的价外费用。包括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销售额,包装物收入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吨。包括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销售数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啤酒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1吨=988升
三、纳税人在填报《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时,同一消费税子目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或单位税额的,应按不同税率或单位税额分别填报,申报表“本期消费税额一应税消费品名称”栏次不够的,可另附申报表填报,由报表的第一页“消费税额-合计”栏填报纳税人全部应纳消费税额的合计数。
四、各局应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做好酒类产品消议税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以及计税办法调整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衔接工作;同时加强对酒类产品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的测算分析,填写《酒类产品消费税税源测算统计表》,并于2001年7月2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酒类产品消费税税源测算统计表》(略)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至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至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至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有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定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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