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是什么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1:03 196 人看过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是什么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决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审前仲裁制度。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仲裁上诉期间的性质和起算时间的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上诉时效的起算日。仲裁上诉期间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对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理由的,应当依法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基于上诉期间诉讼时效的性质,还应设计上诉期间的中止和中断制度。在申请仲裁期间,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申请仲裁的,暂停申请仲裁期间;申请仲裁的期间,自中止事由消灭之日起连续计算。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申请期间的,仲裁期间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重新计算,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

(2)如何处理一审标的与仲裁裁决标的不一致的问题。(二)变更诉讼标的,包括增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作出裁定。对于第一种情况,存在如何救济原告权利的问题。我们认为,依法应当允许直接起诉。由于劳动争议事实本身已经过了仲裁程序,法院应当纠正在确定仲裁主体时的错误。对于已经仲裁的劳动争议,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和补偿协议的效力,当然,法院应当确认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内容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补偿协议,只要争议涉及劳动关系争议,仍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如果不涉及劳动关系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对仲裁委员会准予撤回上诉或者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的决定的效力,可以直接受理,对于这类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常作出准许撤回上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允许劳动者或者当事人一方在上诉期间依法就同一事实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基于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撤回上诉的决定不服或者对撤回上诉不予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理由是允许撤回上诉或者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应当视为未经预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事实,所以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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