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犯罪未遂的司法实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7:23:17 403 人看过

犯罪未遂一般存在于直接犯罪,因为过失犯罪或者间接犯罪是不会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准备的或者是存在犯罪行为的,一般都是在不经意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

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

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

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

主要有:

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者的出现;

自然力的破坏;

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

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中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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